重磅!《東莞市穩定居住就業入戶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3月30日,《東莞市穩定居住就業入戶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正式對外通告。東莞市公安局表示,進一步調整完善東莞落戶政策,提高東莞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24號)及《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莞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東府辦〔2018〕18號),在此背景下,《東莞市穩定居住就業入戶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正式出臺。

記者瞭解到,市民可於2018年4月1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和信函兩種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及市社保局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申請對象

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非莞戶籍居民,可申請入戶東莞:

(一)持東莞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且累計時間滿5年(60個月)。

(二)在東莞正常參保,且在東莞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累計時間滿5年(60個月,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

與申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台中抽化糞池成年子女(18周歲以下)可隨遷。

■組織管台中通馬桶推薦

東莞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各鎮街(園區)公安分局開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工作;各鎮街(園區)公安分局負責穩定居住就業入戶的具體受理,對申請人居住時間的認定、入戶審核及戶口遷移辦理,並做好各項日常管理工作;市社保局負責對申請人購買社會養老保險年限認定,並將有關數據推送至市公安局。

■申請地點

申請人有自有房產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向房產所在鎮街(園區)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提出申請;無自有房產的向工作單位集體戶所在鎮街(園區)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提出申請,工作單位無集體戶到工作單位所在鎮街(園區)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提出申請。

申請獲得批準後,申請人及其隨遷人應將戶口分別遷入自有房產、單位集體戶或新型社區。

■所需材料

(一)申請人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養老保險在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參保的省直屬企業員工提供廣東省社台中通馬桶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打印的《廣東省直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及企業出具的員工在職證明。

(二)配偶隨遷的須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子女隨遷的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同一傢庭戶內,且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戶主的,可不提供《出生醫學證明》),隨遷子女屬收養的,提供《收養登記證》,申請人屬離婚或再婚,隨遷與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須提供子女撫養權歸屬法律文書(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

(三)選擇入戶地依據材料:1.遷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須提供台中通水管《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則須提供三個月內打印的《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結果》);2.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的須提供單位集體戶口簿扉頁台中抽化糞池或已蓋單位公章的扉頁復印件。

■申請入戶程序

(一)申請人申請入戶時,應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並應一次性提交所需資料,屬本人持有證件證明的收取復印件核驗原件,《廣東省直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及企業出具的員工在職證明收取原件。

(二)材料受理後,公安機關負責對申請人的人口信息、戶籍資料、在莞居住年限及社保部門推送的數據信息進行審核,符合遷入條件的按以下兩種情況辦理入戶手續:

屬省內遷移的,經遷出地公安機關進行遷出核準操作後,通知申請人到遷入地辦理落戶手續,辦理時限為18個工作日。

屬省外遷移的,遷入地公安機關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準予遷入證明》,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遷出後,再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材料調查

公安機關在受理入戶申請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供的可疑證件、證明材料,由公安機關聯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包括載體與信息),核查時間不納入審批時限內。

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的,一旦經相關部門審查發現,取消申請人入戶資格;已辦理遷戶手續的,按戶口管理有關規定,註銷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並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且自虛假行為被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接受申請人及隨遷人入戶申請,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入戶通報

公安機關每月將戶籍遷入人員情況通報轄區衛生計生部門、社會保障部門和社區居委會。(記者 何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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